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苏0481执198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7月26日生,汉族,河南省信阳市人,住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义乌市商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百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302009190D,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长江东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百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一案,执行依据:义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浙义务劳人仲案(2022)2913号仲裁裁决文书,本院于2023年3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自动缴纳人民币177806元,本院遂向申请执行人拨付175277元(含裁判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收取本案执行费2529元。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