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607执2496号
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登云建筑脚手架租赁部。住所地:襄州区张湾街道办事处西湾社区西湾村1巷**。
经营者:陈仰铃。
被执行人:北京都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街**。
法定代表人:付再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登云建筑脚手架租赁部与被执行人北京都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2020)鄂0607民初30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北京都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发起网络总对总查控,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北京都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均无可供执行财产,北京都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开户信息、无公司注册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通过传统调查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北京都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将被执行人北京都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北京都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付再清进行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北京都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释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且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俊艳
审判员 李正军
审判员 樊其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沈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