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博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元甬川钢结构有限公司、甘肃博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224民初995号 原告:广元甬川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甘肃博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康县。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被告: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甘肃省康县。 负责人:***,任该局局长, 原告广元甬川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博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二一年十二月七日立案。原告广元甬川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元甬川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郭 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