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顺久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汉龙云泽科技有限公司、河北顺久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2民初3664号
原告:北京汉龙云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号1号楼11层11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69638598A。
法定代表人:张祖滨,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更生,北京楚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顺久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702号天琴大厦2-2-1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MA08J4XM9H。
法定代表人:马少征,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刚,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汉龙云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顺久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订立的合同为《物资采购合同》,原告系该合同“卖方”,被告系该合同“买方”,合同第九条约定了发生争议向买方所在地法院起诉。本案当事人之间所立合同为买卖合同而非原告所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故不应以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三十条的规定审查,本案原、被告在上述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据此能够确定管辖法院,故本案应由买方所在地法院即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李初啸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