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众旺人造草坪有限公司

3727某某与江苏众旺人造草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民终37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众旺人造草坪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曹甸镇晨化路。
法定代表人:吉守娟,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众旺人造草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2020)苏1023民初4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2020年10月21日,上诉人***向本院申请缓交上诉费。2020年11月3日,本院向上诉人***送达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08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后,上诉人***仍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文辉
审 判 员 钱鹏瑛
审 判 员 赵一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卫
书 记 员 余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