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同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南京同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港市广播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706民初6481号 原告:南京同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娟娟,江苏荣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港市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港市海州区花果山大道1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台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同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同科公司)与被告**港市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港广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同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娟娟、被告**港广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京同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其拖欠的合同款项90027.8元及违约金60858.79元(以90027.8元为基数,按每周千分之五,自2019年12月2日起算,暂计算至2022年7月7日为59063.17元,实际计算至款***之日),合计150886.59元;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6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四份设备购销合同,向原告采购设备。四份合同分别为《**港市广播影视文化产业城A区网站设备购销合同》、《**港市广播影视文化产业城A区智能网设备购销合同》、《**港市广播影视文化产业城A区WLAN设备购销合同》、《**港市广播影视文化产业城A区办公网设备购销合同》。四份合同价款分别为1803670元、205488元、195838元、835118元,合同中均约定:质保期3年(自系统竣工所有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计);质保金为结算价的3%;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设备进场签收后10个工作日内,买方支付卖方合同总额的30%到货款;设备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付至结算价的97%;余款作为质保金,待设备质保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甲方无故逾期验收和办理合同款支付手续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周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此后,原告按照购销合同及增补协议的约定向被告交付四份合同中的产品,履行了交货义务,然而在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剩余未付款项,合计90027.8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告未果,于2021年9月委托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被告收到该律师函后向原告出具函件,承认上述欠款并承诺于2021年12月底二审结束后向原告支付90027.8元。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被告发送《对账函》,其中载明金额构成,被告认可该数额与金额构成,并于2021年9月17日在对账函上签字**。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港广电辩称,对欠款本金没有异议,被告不应当支付违约金。双方一直处于友好协商状态,被告因台里纪委规定必须经过二次审计才能付款,二次审计目前还未进行,被告不存在恶意拖欠原告货款行为。合同违约金约定过高,按照千分之五每周计算,年利率达26%之多,远超原告实际损失金额,若法院认定被告应当支付违约金,被告向法院申请调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5月16日,原告南京同科公司(卖方)与被告**港广电(买方)签订四份购销合同,分别为《**港市广播影视文化产业城A区网站设备购销合同》(以下简称网站合同)、《**港市广播影视文化产业城A区智能网设备购销合同》(以下简称智能网合同)、《**港市广播影视文化产业城A区WLAN设备购销合同》(以下简称WLAN合同)、《**港市广播影视文化产业城A区办公网设备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办公网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网站设备、智能网设备、WLAN设备、办公网设备,合同总金额依次为1803670元、205488元、195838元、835118元,合同均约定:1.设备质保期为3年,自系统竣工所有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质保金为结算价的3%。3.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设备进场签收后10个工作日内,买方支付卖方合同总额的30%到货款;设备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价的97%;余款作为质保金,待设备质保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4.被告无故逾期验收和办理合同款支付手续的,被告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周千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供货并安装。2016年12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署三份项目竣工验收文档,确认网站设备、智能网设备、办公网设备经验收通过。原、被告当庭均认可网站合同、智能网合同、办公网合同涉及的项目于2016年12月1日竣工验收合格,质保期于2019年12月1日届满。被告当庭称WLAN合同涉及的工程大概是2017年竣工。 2021年9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署对账函,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合同款90027.8元未予支付,其中网站合同欠款52090.5元、智能网合同欠款6164.64元、WLAN合同欠款5875.14元、办公网合同欠款25897.52元。原、被告均确认上述欠款为质保金。 上述事实有购销合同、对账函、竣工验收材料等相关证据以及当事人的***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同科公司与被告**港广电签署的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约为被告供货并安装,被告应按约支付合同款。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合同款90027.8元,被告对欠款金额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第一,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质保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被告一次性付清质保金。现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尚欠款项,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第二,对于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庭审中被告确认网站合同、智能网合同、办公网合同涉及的项目质保期于2019年12月1日届满,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9年12月13日前向原告支付上述合同所涉价款,现被告尚欠84152.66元未予支付,故被告应自2019年12月14日起向原告支付违约金。针对WLAN合同所涉工程,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实工程的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时间。因被告当庭确认WLAN合同所涉工程大概于2017年竣工,故本院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综合双方的举证质证及相关陈述,酌定被告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尚欠的合同价款5875.14元。现被告未支付相应欠款5875.14元,故应自2021年1月1日起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第三,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原告按照每周千分之五主张违约金,被告抗辩称违约金过高,原告亦无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故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同时考虑到违约金不得高于实际损失的30%,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以被告违约之时LPR的1.95倍计算。由此,针对网站合同、智能网合同、办公网合同所欠价款,被告应以84152.66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计算;针对WLAN合同所欠价款,被告应以5875.14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5%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港市广播电视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同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90027.8元及违约金(以84152.66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计算;以5875.14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5%计算); 二、驳回原告南京同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18元、保全费12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港市广播电视台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睿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案款缴纳账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港海宁西路分理处 开户名称:**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开户账号:3205********-87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