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终154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药控股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新港东路1226号2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通用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五峰二路工业区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药控股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通用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通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5民初4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药公司与佛山通用公司之间签订《医疗器械产品采购合同》时,双方未直接洽谈磋商合同细节,而系由国药集团(广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药广州公司)主导双方签订;且双方在签订《医疗器械产品采购合同》的过程中,国药广州公司就案涉买卖标的曾向佛山通用公司发送过两份合同版本,其中两份合同中上药公司与佛山通用公司的买卖双方地位曾发生过调换,与通常交易中买卖双方主体地位系确定的情况不符。因此,国药广州公司对案涉合同的签订过程以及签订目的系清楚知悉且处于主导地位,国药广州公司应系本案必要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一审法院未将国药广州公司列为本案第三人,属于遗漏必要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上药公司与佛山通用公司在案涉合同发生争议后,双方协商退货退款时,亦牵扯到南***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国药广州公司、广东通用医药有限公司、广东合壹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及大光药业有限公司等多方签署的合同和款项,一审法院对此亦未予以详细审查。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遗漏必要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本案应发回重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5民初40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药控股广东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738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汤 瑞
审判员 蒙 刚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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