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91民初5184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冠虹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道和平岗岗头路40-1号10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珠海荔枝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172。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冠虹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荔枝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冠虹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相关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冠虹涂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原告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冠虹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74元,由原告深圳市冠虹涂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刘 韵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