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4民初15543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10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嘉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冠虹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冠虹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虹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本案于2021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以下是法院查明或者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一、劳动仲裁请求:***提出以下仲裁请求:确认***与冠虹公司自2020年10月14日至2021年1月7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劳动仲裁结果: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月21日受理后,于2021年2月2日作出佛禅劳人仲案字〔2021〕402号仲裁裁决书,驳回***全部仲裁请求。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裁决,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于2021年4月30日收到上述仲裁裁决书,并于2021年5月12日网上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请求为:确认***与冠虹公司自2020年10月14日至2021年1月7日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双方举证情况如下:
一、***提交了如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信用信息打印件。
2、微信聊天记录(心只有你)打印件、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关于深圳冠虹***事故处理三方协议书打印件、微信聊天记录(冠虹***)打印件。
3、图片打印件。
4、光盘、录音内容打印件。
5、调解协议书(照片)打印件。
6、佛禅劳人仲案字〔2021〕402号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复印件、邮件详情单复印件、物流信息查询打印件。
二、冠虹公司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与冠虹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张与冠虹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应该提交劳动合同或者与工资领取、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及工作管理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本案中,*****未签订劳动合同未购买社会保险,***主要提供了受伤后与冠虹公司协商以总包名义走工伤保险手续的三方协议书、微信聊天记录、调解协议书等证据,且不论各方最终未协商成功,即使协商成功,亦不代表实际能以总包名义走工伤保险手续,且以总包名义走工伤保险手续亦不代表***主张与冠虹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反映与冠虹公司建立起具有人身和财产隶属性的劳动关系,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及法律依据
依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