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县市政工程公司

某某与江永县市政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981民初1588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湖南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提起诉讼,代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为申请诉讼保全,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湖南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江永县市政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受理原告***与被告江永县市政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余清香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