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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涟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26民初2529号
原告:***兴,男,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东风,江苏昊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涟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涟水县淮浦北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朱艳清,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凤,涟水县朱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江苏鸿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盛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富港居委会1幢1楼(N)。
法定代表人:李海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珍涛,江苏天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峰,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夏浩杰,男,198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峰、张敢冲,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罗龙,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
本院于2021年4月2日受理原告***兴诉被告涟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江苏盛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夏浩杰、罗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刘乐家
人民陪审员  田志远
人民陪审员  宋秀成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胡 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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