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盛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兴、江苏盛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26民初4590号 原告:***兴,男,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文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盛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富港居委会1幢1楼(N)。 法定代表人:李海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兴与被告江苏盛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庭前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兴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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