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81民初252号
原告:***,男,195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法定代理人:夏某(系*****),198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富港居委会1幢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056630108E。
法定代理人:李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卫国,该单位员工。
被告:**,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颜路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