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海午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海午科技有限公司、富民鼎龙凯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24执602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海午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57170722L。住所地:云南省官渡区东郊大板桥镇云南大板桥园艺场。
法定代表人:赵志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雄,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富民鼎龙凯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黎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0863826941。
法定代表人:张贵平,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海涛。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云南海午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富民鼎龙凯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2020)云0124民初56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富民鼎龙凯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海午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415843.9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53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富民鼎龙凯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缴款通知书等执行文书,但被执行人并未在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实施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我院通过系统平台查询了富民鼎龙凯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保险等财产信息,未查到该公司名下有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经线下到昆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富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以及富民县房地产管理所查询,也未查到本院有处置权的房地产可供执行。
经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李雄进行电话回告并征询意见,其表示,目前也不清楚被执行人有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被执行人的财产能否处置。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无本院有处置权的财产可供执行。经回告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云0124执6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厚兴
审判员  唐 晨
审判员  刘郭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潘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