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971民初9646号
原告:云南海午科技有限公司,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东郊大阪桥镇云南省大板桥园艺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57170722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众翔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上屯上石巷村356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9019862XC。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海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众翔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前,以被告已支付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海午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