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楚天广告有限公司

常德市楚天广告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湘城金属制品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湘0702执异2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湘城金属制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德策动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常德市楚天广告有限公司对本院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策动公司在湖南常德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常德市××号桥工程项目所享有的工程结算款494626.97元的执行不服,提出异议。请求立即中止对策动公司在路桥公司承建常德市北部新城11号桥工程项目所享有的工程结算款494626.97元的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常德市楚天广告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常德市楚天广告有限公司以案涉工程款已经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申请了财产保全,本院已立案受理且已经裁定冻结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异议申请。
准予异议人常德市楚天广告有限公司撤回本案异议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凌溶 审判员  谢恋梅 审判员  王中鑫
书记员  瞿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