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2325民初882号
原告:***杜发念木材经营加工厂,住所地***栋川镇龙岗高埂河。统一信用代码:915323253228215651。
法定代表人:杜发念,系木材经营加工厂厂长。
被告:云南天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住所地***栋川镇长寿村委会下新屯。统一信用代码:91532300052216524K。
法定代表人:刘永林,系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3年9月24日,汉族,住昆明市嵩明县。系云南天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料员。
被告:***盛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栋川镇宝城路25号。统一信用代码:91532325217540542P。
法定代表人:陈洪兵,系公司经理。
原告***杜发念木材经营加工厂诉被告云南天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盛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杜发念木材经营加工厂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故原告***杜发念木材经营加工厂的撤诉请求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发念木材经营加工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杜发念木材经营加工厂负担。
审判长 李国才
审判员 班君荣
审判员 杨 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加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