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2301执8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8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鲁甸县人,个体工商户,住云南省楚雄市。
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市鹿城镇青龙河东岸福龙苑小区1幢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052216524K。
法定代表人:韩永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韩永军,男,1977年9月1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姚安县人,个体工商户,户籍地云南省姚安县,现住楚雄市航空路烟厂生活区。
被执行人**,女,1982年10月2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住址同上,系被告韩永军之妻。
被执行人郑伟,男,1964年12月25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姚安县人,云南省姚安县地税局退休职工,住云南省姚安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云2301民初385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347235.00元,申请执行费5109.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邮寄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经查询,被执行人韩永军名下云E×××××的车辆、**名下云E×××××的车辆已被本院查封,申请执行人限额保全的韩永军名下的位于楚雄市鹿城镇××东路××小区××室房屋已被具有优先受偿权的雄海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拍卖【韩永军于2016年1月15日抵押给楚雄海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抵押债权数额为500000.00元整,并办理了他项权利证。而且确定对韩永军名下的金福园小区的房屋进行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该公司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韩永军名下的房屋进行了评估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于2017年10月13日拍卖成交,拍卖成交价款为621700.00元,查明,楚雄海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韩永军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执行标的为本息合计668979.55元】。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云2301民初38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雷
审判员 祝 军
审判员 严艳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陆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