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303财保1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曲靖市金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2309500388N;
法定代表人:徐梅芳;
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被申请人:云南天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052216524K;
法定代表人:刘永林;
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
申请人曲靖市金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天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询并冻结并予以冻结,冻结金额1103530元。(开户行为:姚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12)。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我院作出的(2022)云0303财保1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22年1月28日,曲靖市金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曲靖市金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云南天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柴晓忠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