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某某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天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盛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2325民初686号
原告云南***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二环西路**高新科技信息中心主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6318834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天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县栋川镇长寿村委会下新屯地方税务二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052216524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盛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县栋川镇宝成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5217540542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云南***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天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盛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云南***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云南天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盛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庭外协商处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天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盛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原告云南***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请求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4元,由原告云南***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