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爱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巢湖市爱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银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21执1512号
申请执行人:巢湖市爱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经济开发区花山工业园卞山路以东、燃机北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5621907662。
法定代表人:吴传武,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太仓路10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394637900U。
法定代表人:杨炜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就巢湖市爱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9)皖0521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2019年8月6日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车辆厂房、设备均因其他案件被查封,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安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大量债务,根本无法清偿完毕,现已准备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生效。
审 判 长  水从忠
审 判 员  徐同海
代理审判员  郭振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丁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