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81执1069号
申请执行人:巢湖市爱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815621907662,住所地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花山工业园卞山路以东、燃机北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沈小波,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5634019323,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姚晓军,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巢湖市爱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181执10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冰
审判员 付 友
审判员 倪 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健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