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81民初2842号
原告:***,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安徽三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巢湖市颖景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夏阁镇桥东(巢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66420021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巢湖市爱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花山工业园卞山路以东、燃机北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562190766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满,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巢湖市颖景门窗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巢湖市爱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10元,本院减半收取240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