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振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中山市同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振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13民初6642号
原告:中山市同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门市振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负责人:***。
被告:***,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
原告中山市同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振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同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同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同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元,由原告中山市同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