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高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191民初10545号
原告牟荣美,男,汉族,1964年7月24日生,住郑州市惠济区。
委托代理人**星,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1月13日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告河南高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11号大学科技园孵化1号楼613室。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阎静,该公司员工。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负责人黄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牟荣美诉被告***、被告河南高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郑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停运损失等共计4104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21日16时10分许,被告***驾驶豫A×××××号车,与原告牟荣美驾驶的豫A×××××号车,在河南省××化工路××路交叉口处发生碰撞,致使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处理认定:被告***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牟荣美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牟荣美的车辆损失费用为25230元、评估费2000元、停运损失为5580元(372元/天X15天),共计32810元。因被告***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故被告太平郑州分公司应赔偿原告23567元[(32810元-2000元)X70%+2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受理费826元,减半收取413元,由被告***负担237元,原告牟荣美负担17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