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万宏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万宏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陈德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282民初1465号
申请人:河南***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黄河路东段阳光中学东10米8号。
法定代表人:王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义、邱高飞,河南文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1964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申请人:三门峡创恒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文化路越海华府12号楼32楼32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三门峡创恒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三门峡创恒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河南***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三门峡创恒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暂由申请人河南***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待判决时确定。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刘振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彭钿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