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2181江苏龙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6民初2181号
原告:江苏龙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东吴南路5号2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娥、管如磊,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1月6日生,汉族,住滨海县。
被告:**龙,男,1990年3月1日生,汉族,住滨海县。
原告江苏龙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龙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龙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江苏龙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顾霞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望
书 记 员 于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