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龙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龙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 2015-06-2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园催字第00003号
申请人江苏龙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苏龙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后2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兴业银行苏州分行清算中心于2014年10月20日出具的票号为30900053/27178465,出票人为苏州北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苏州立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到期日为2015年4月20日,出票金额为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1份无效。
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龙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兴业银行苏州分行清算中心请求支付。
审判长  顾宏俊
审判员  吴 牧
审判员  凌国琴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