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龙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龙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06执474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龙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汝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环环,管如磊,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龙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1977年4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江苏龙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龙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506民初740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上海龙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江苏龙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60000元及该款自2018年3月1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上海龙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江苏龙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763元,由上海龙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因上海龙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苏龙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上海龙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65763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执行标的65763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886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11月9日,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自然资源部查询了俩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经查,俩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情况。
2、2018年11月,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俩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均未履行。
3、2018年11月9日、2019年1月2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俩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情况,经查,俩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沪C×××××汽车一辆,注册日期为2010年,价值较小,且下落不明,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4、2019年1月2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开具执行调查令,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至今未反馈调查令查询结果。
5、2019年2月19日,因俩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名单。
6、2019年2月20日,本院将执行进程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未对法院调查的上述情况提出异议。
本案执行到0元,剩余执行标的65763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限高决定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车辆未实际扣押、价值不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施 展
审判员 陈建军
审判员 王长栋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徐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