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06执132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龙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汝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焕娥、韩环环,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盐城市腾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12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阜宁县。
江苏龙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盐城市腾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的(2017)苏0506民初3280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依该调解书,盐城市腾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应给付江苏龙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400000元,该款于2017年7月31日前给付100000元,于2017年8月31日前给付100000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给付100000元,于2017年10月31日前给付100000元。若两盐城市腾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能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江苏龙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就未付款项(包括未到履行期的)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盐城市腾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4509元。因盐城市腾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江苏龙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盐城市腾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404509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404509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5968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盐城市腾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执行中,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本案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苏0506民初328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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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韩亚光
代理审判员 陈建军
代理审判员 赵 强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董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