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执6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龙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396510-6,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东吴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职务。
被执行人***,男1987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506民初249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05125.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殷志立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