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龙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6执366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龙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东吴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焕娥、管如磊,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90年1月6日生,汉族,住滨海县。
被执行人***,男,1991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滨海县。
江苏龙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506民初21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双方一致确认,***、***共同结欠江苏龙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机器货款129510元,此款***、***于2020年5月20日前支付江苏龙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30000元,于2020年6月底前支付江苏龙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40000元,余款59510元于2020年9月底前付清。***、***于2020年9月底前支付江苏龙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律师费7000元。如***、***有任何一期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另行支付江苏龙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违约金15000元,且江苏龙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可以就***、***未履行的款项以及违约金15000元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665元,由***、***负担。权利人江苏龙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支付12151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已于2020年9月4日立案,执行标的付12151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1723元。
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款项共计7619元,扣除执行费后,余款5896元可供申请执行人受偿。申请执行人表示,就余款问题愿意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不再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在受偿部分款项后,自愿撤销执行,不再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长栋
审判员  李跃辉
审判员  陈建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