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03民初1699号
原告:***,男,198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茌平区。
被告:***,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
被告:聊城厚德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办事处民生路138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12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沧州市中原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高新区河北工业大学科技园2号楼3层308房间。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聊城厚德燃气有限公司、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原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