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市百川建材有限公司等与新泰市中和置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2020)鲁01民初2849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民初2849号之一
原告:郭伍常,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原告:泰安市百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
法定代表人:王兆亮,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正海,新泰东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
法定代表人:牛洪起,经理。
被告:新泰市中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
法定代表人:刘功峰,经理。
原告郭伍常、泰安市百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泰市中和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郭伍常、泰安市百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伍常、泰安市百川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伍常、泰安市百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共计6670元,由原告郭伍常、泰安市百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军生
审判员  颜 峰
审判员  李现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许英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