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982民初8370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11月8月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泰华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向阳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591897H。
法定代表人:牛洪起。
被告:***,男,1964年11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原告***与被告山东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