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982民初8370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11月8月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泰华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向阳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591897H。
法定代表人:牛洪起。
被告:***,男,1964年11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原告***与被告山东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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