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民初2847号之一
原告:***,男,住天津市。
原告:泰安市百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泰东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
法定代表人:牛洪起,经理。
被告:新泰市中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泰安市百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泰市中和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泰安市百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安市百川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市百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共计6670元,由原告***、泰安市百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颜峰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