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东德豪润泰实业有限公司、新泰市市中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新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212执恢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7月25日生,汉族,住黄岛区.******
被执行人张迎春,男,1970年12月18日生,汉族,现住青岛市崂山区.******
被执行人山东德豪润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新泰市市中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新泰市.******
法定代表人牛洪起,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新泰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张迎春、山东德豪润泰实业有限公司、新泰市市中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新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4)崂民二商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2016)鲁0212执413号的执行。2017年6月26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436元,执行费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迎春、山东德豪润泰实业有限公司、新泰市市中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新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履行完毕。******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4)崂民二商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朱强******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