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清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硕力重工有限公司与苏州清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硕力重工有限公司与苏州清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5-11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85民初2386号
原告苏州硕力重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俊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伟伟,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晨,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清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泉。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硕力重工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清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硕力重工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硕力重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2元,减半收取149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胡兴瑞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