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清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力维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清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05民初3872号
原告:江苏力维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芮海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玉保,南京知识(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春,南京知识(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清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石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力维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清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力维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力维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力维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8元,减半收取计699元,由原告江苏力维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万玉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 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