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圣和传媒有限公司

宿迁市圣和传媒有限公司与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宏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宿迁市圣和传媒有限公司与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宏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0-10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宿中商终字第02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宿迁市圣和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宏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宿迁市圣和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宏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3)宿城商初字第0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二审期间提供新的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3)宿城商初字第01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宿迁市圣和传媒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11元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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