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圣和传媒有限公司

江苏广成亚克力有限公司与**、宿城区甬舟渔港海鲜大酒店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3民终18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广成亚克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道广,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宿城区甬舟渔港海鲜大酒店。
经营者:戴彬。
原审被告:宿迁市圣和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苏广成亚克力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宿城区甬舟渔港海鲜大酒店、宿迁市圣和传媒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302民初7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兵
审判员万焱
审判员孙权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博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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