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03民初3811号
原告:株洲市宏发灯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黄河南路机修厂房。
法定代表人:王铁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土文,湖南人和(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申请撤诉等权利。
委托代理人:王戴燕,湖南人和(株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联合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渌口区淦田镇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志华。
委托代理人:易璋,男,199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反诉、提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反诉)请求;撤回起诉或反诉;代为进行调解或和解;调查取证;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证据保全(公证);申请先予执行;申请评估;申请鉴定;申请延期审理;代为缴纳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鉴定费等费用;进行答辩;参加庭审活动、陈述案件事实;举证、质证,参加庭审调查;发表辩论意见和代理意见;领取和接收法律文书和文件;签署和递交法律文书和文件;代办退费手续及领取退款等。
被告:株洲市芦淞区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枫燎路69号。
法定代表人:郭正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纳,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宏发灯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联合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市芦淞区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市宏发灯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株洲市芦淞区城乡建设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宏发灯饰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株洲市芦淞区城乡建设局的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市宏发灯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株洲市芦淞区城乡建设局的起诉。
审 判 员 黄爱武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熊诗瑶
书 记 员 刘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