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02民初6541号
原告:***,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国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二路以北、渤海十六路以西国强金御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33431631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华泰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55214221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高会青,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原告***与被告滨州国贸置业有限公司、***城实业有限公司、高会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8元,减半收取计2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