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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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28民初1293号
原告:文成县鸿盛挖机配件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大峃镇体育场路524号、5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L20343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经营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昌(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昌(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增,男,196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被告:浙江铭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桥东岸路3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92C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文成县鸿盛挖机配件经营部与被告**增、浙江铭匠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文成县鸿盛挖机配件经营部于2023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文成县鸿盛挖机配件经营部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成县鸿盛挖机配件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文成县鸿盛挖机配件经营部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