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13民初633号
原告:***,男,196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理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理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铭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桥东岸路3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92CAKX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与被告浙江铭匠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按规定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