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民初2618号
申请人:**,男,1976年7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申请人:***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11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62998538T)。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1年6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7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相应担保。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 刚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