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卓成城市更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民初2618号 申请人:**,男,1976年7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申请人:***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11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62998538T)。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1年6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7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相应担保。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 刚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