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海达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中海达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爵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80民初1516号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中海达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舞阳街道科源路10号1幢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3135888885。

法定代表人:吴文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彬,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俊,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351号2号楼697-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6255944L。

法定代表人:米麒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文峰,四川蜀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中海达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达公司)与被告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爵特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2020年5月6日,原告中海达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准许。2020年6月23日,被告爵特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于同年7月2日受理。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诉和反诉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海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彬,被告爵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文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海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超额支付的技术服务费2,493,504元(后当庭变更为3,336,345.2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年,自2019年5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598,041元;4、判令被告赔偿因其违约而造成原告的损失501,2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1日,原被告就简阳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测绘服务渠道《技术服务合同》,约定:被告从2017年9月1日起按原告要求实施简阳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测绘服务(完成镇金镇、老龙乡、望水乡、永宁乡、简城街道办、十里坝街道办八个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城乡地籍调查(含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林权(含雷家乡、江源镇商品林)、农村房屋测绘工作),2017年9月18日前提交本项目30%以上、经公示确认后的测绘(内、外业)和权属调查成果;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各项目予以公示确认后的权属测绘(内、外业)和调查成果;2017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本项目档案数字化及纸质资料的归档工作,服务费用总计7,990,206.88元。同时,双方还就集体土地所有权、城乡地籍调查确权登记、林地测绘确权登记、房屋测绘所要求的工作任务、成果提交及标准、技术要求及技术规范作出具体约定。另,案涉合同违约条款明确约定:被告提供的合同标的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者逾期交货的,应按承担的80%货币工作量总价(7,990,206.88元)的20%承担违约责任;所承担工程任务完成期限逾期超过业主(主合同)规定履约期限,原告有权与被告解除合同,另行组织生产。如因被告合同标的物工程产品质量不合格或严重逾期导致原告无法收到货款,被告应承担对应货款100%的赔偿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陆续支付被告服务费4,456,700元,而被告一直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未能按约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各项目予以公示确认后的权属测绘(内、外业)和调查成果,更遑论完成档案数字化及纸质资料的归档工作。实际上被告所完成的实际产值仅为1,963,195.08元。因为被告的拖延,业主方中共简阳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多次发函原告,表示要追究原告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之下,原告为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内容问题第三方另行组织生产交付调查测绘成果。综上,被告未能根据合同的约定完成合同义务,其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远少于原告预付款金额,被告理应将未完成部分的预付款退还原告,并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爵特公司辩称,案涉《技术服务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应属无效,且爵特公司已于2019年4月全面退出项目,所以没有判令解除《技术服务合同》的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由于中海达公司实际付款额尚未超过其核实确认的爵特公司已完成的产值,不存在中海达公司超付费用的问题。中海达公司依据无效的《技术服务合同》之约定计算违约金没有法律基础,且爵特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中海达公司诉称的损失具有不确定性,且责任主体尚未确定,应予驳回。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爵特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反诉请求:1、判令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无效;2、判令反诉被告立即向反诉原告支付服务费用837,424.23元。事实及理由:2017年,因简阳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需要,简阳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地域的集体土地、城乡地籍调查工作依法进行招投标(目前该项工作已转由简阳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中海达公司中标了其中一个标段(3标段)。中标后,中海达公司自己标段20%的工作,将标段80%的工作分包给了爵特公司,中海达公司收取5%的管理费,双方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因为在履约过程中,双方因费用支付进度发生分歧,爵特公司经与中海达公司协商,于2019年4月左右全面退出了项目工作,由中海达公司另行组织人员负责项目未完成工作。退出项目后,中海达公司一直未支付爵特公司已完成工作的服务费用837,424.23元。请法院支持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针对爵特公司的反诉,中海达公司辩称,爵特公司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案涉项目不属于强制性招投标的项目,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爵特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不存在还应支付爵特公司服务费用的问题。请法院驳回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因简阳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需要,简阳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地域的集体土地、城乡地籍调查工作依法进行招投标,中海达公司中标了简阳市第三标段。2017年8月25日,简阳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中海达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第3包),合同总价10,024,006.28元。中海达公司中标后,将3标段80%的工作分包给了爵特公司,双方于2017年9月1日签订了一份《技术服务合同》(第3包),合同载明:“甲方:中海达公司。乙方:爵特公司。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名称:简阳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测绘服务。2.项目内容:(1)完成镇金镇、老龙乡、望水乡、永宁乡、简城街道办、十里坝街道办八个乡镇(街道)集体土地所有权、城乡地籍调查(含集体建设用地(含宅基地)使用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林权(含雷家乡、江源镇商品林)、农村房屋测绘工作;(2)按最终成果要求提供数据资料;(3)完成本包档案数字化及纸质资料组卷归档等工作。合同期限:乙方从2017年9月1日起按甲方要求实施简阳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测绘服务(第三标段涉及的6个乡镇、街办),到2017年9月18日前提交本项目30%以上、经公示确认的测绘(内、外业)和权属调查结果;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各项目予以公示确认后的权属测绘(内、外业)和调查成果;2017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本项目档案数字化及纸质资料的归档工作。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一)本项目服务费用由以下组成:1.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约574个村民小组,单价363元/个,小计208,362元;2.城乡地籍调查:测绘面积约15.90平方公里,单价179,520元/平方公里,小计2,854,368元;3.林权确权登记:3,137,396.08元(其中商品林林地测绘确权登记58,204亩,单价28.52元/亩,小计1,659,978.08元;公益林林地测绘确权登记26,200亩,登记56.39元/亩,小计1,477,418元);4.农村房屋产权确权登记:约32,429栋,单价55.20元/栋,小计1,790,080.80元。本项目的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7,990,206.88元(大写:柒佰玖拾玖万零贰佰零陆元捌角捌分),最终以各项权属实际确权登记结果结算。(二)服务费支付方式:1.简阳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测绘服务项目经费支付方式:乙方2017年9月18日前提交本项目30%以上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经公示确认后的测绘(内、外业)和权属调查结果,并经甲方及业主方审定质量合格,且甲方收到业主拨付当期款项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当期合同总价款的40%;乙方2017年10月31日完成各项目予以公示确认后的权属测绘(内、外业)和调查成果,经甲方及业主方检验合格且收到业主拨付当期款项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当期合同总价款的35%;乙方2017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本项目档案数字化归档工作,完成公示、审核纠错、签字确认、数据入库并向甲方提交初验申请,经业主方组织初验合格后,并通过成都市组织的验收,履约验收,并将产权档案资料整理移交甲方指定单位审定合格,且甲方收到业主拨付当期款项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甲方预留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一年质保期满后甲方收到业主退还的履约保证金和5%质保金后,一次性退还质保金。2.甲方将收取乙方本项目合同总价款的5%做为管理费,管理费将在甲方支付乙方服务费时另外扣除。其扣除方式如下:甲方按本合同中第四部分“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中的第二条第一款所规定方式拨付每期款项时,在每期款项中额外扣除5%的管理费后将余下项目款支付于乙方。对于按实际测量结果超出本项目合同总价款的增量部分,甲方将不提取管理费。甲乙双方义务与违约责任:(一)甲方义务与违约责任:1.甲方及时协助当地相关部门向乙方提供第二次全国土地督察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CGC2000坐标系、1:2000比例尺正射影像图等基础资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数据库等资料,协助乙方办理并购买国家高等级控制点资料,以满足工作开展基本要求。2.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工作内容、单价及维持实际工作量及时向乙方支付(结算)工作费用。3.甲方对乙方提交的技术成果质量具有监督权;对乙方提交的技术成果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审查、验收,检查验收费由双方按承担货币工作量比例分摊。4.因甲方履约合同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者逾期交货的(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逾期交货的除外),应按承担的20%货币工作量总价的20%承担违约责任;所承担工程任务完成期限逾期超过业主(主合同)规定履约期限(或允许宽限期),甲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5.甲方所有成果数据要满足简阳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项的需要,因甲方合同标的物工程产品质量不合格或严重逾期导致乙方无法收到货款,甲方应承担对应货款100%的赔偿责任。6.甲方承担的2个乡镇农村产改确权登记工程,因工期拖延或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公司被业主方警告、批评,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二)乙方义务与违约责任:1.按本合同约定工作周期及工作内容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并提交合格工作成果,并接受甲方的工程进度、成果质量监督检查。2.乙方提供的合同标的物不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3.乙方提供的合同标的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者逾期交货的(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逾期交货的除外),应按承担的80%货币工作量总价的20%承担违约责任;所承担工程任务完成期限逾期超过业主(主合同)规定履约期限(或允许宽限期),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合同,另行组织生产。4.乙方承担的6个乡镇、街办农村产改确权登记工程,因工期拖延或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公司被业主方警告、批评,损害公司对外服务形象,每次罚款10万元。5.乙方所有成果数据要满足简阳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项的需要,因乙方合同标的物工程产品质量不合格或严重逾期导致甲方无法收到货款,乙方应承担对应货款100%的赔偿责任。6.自合同签订日起5日内,根据甲方的有关资料和本协议的技术要求编制《作业方案书》,并交甲方审定。7.自合同签订起7日内组织专业技术队伍进场作业;乙方作业人员进场所涉及的场地、设备、办公耗材、劳务、食宿、交通、通讯、安全责任等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8.乙方应该依法承担纳税义务,在结工程进度款时应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合同签订完毕,乙方向甲方财务办理完毕作业队伍备案。10.作业队项目经理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邮箱、身份证复印件、亲笔签名。11.作业队作业人员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身份证复印件,并经本人亲笔签名。12.作业人员变更:作业人员增加与项目经理变更,应当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财务备案,要求同上。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协商解决,或者依法向本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进场开展测绘工作,后因政策、区划调整、新冠疫情等原因,案涉测绘项目未于2017年12月31日完工,一直延期至2020年12月15日才验收。截止2018年12月31日,业主方向中海达公司支付了60%的工程进度款,中海达公司分别于2018年1月17日、2018年1月30日、2018年5月16日、2018年7月16日、2018年8月15日、2018年12月13日、2019年5月23日向爵特公司支付了1,000,000元、500,000元、1,190,000元、816,700元、350,000元、200,000元、400,000元服务费,共计4,456,700元。2019年1月25日,中海达公司曾向爵特公司发出一份询证函,确认双方的往来账截止2018年12月31日欠爵特公司已开票部分含税金额333,300元、未开票部分不含税金额711,437.96元,爵特公司经办人在信息不符处注明:2018年8月13日发票开70万,12月13日实收20万,少付50万,已开发票应欠833,300元(捌拾叁万叁仟叁佰元正)。2019年4月,双方因发生纠纷,爵特公司完全退出了案涉项目,中海达公司另行组织人生产。爵特公司退出项目时,双方无任何交接手续。

另查明,简阳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测绘工作已于2020年5月移交简阳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诉讼过程中,经中海达公司申请本院向简阳市农业农村局调查,简阳市农业农村局无法提供爵特公司2017年9月1日至2019年4月完成案涉项目产值的准确数据。

以上事实,有中海达公司、爵特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采购合同》(第3包)、《技术服务合同》(第3包),银行支付凭证,询证函,简阳市老龙乡下属各个村社2018年5月出具的资料移交证明,简阳市农业农村局简农函(2020)175号复函、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且均经庭审质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及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汉族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尽管案涉项目并不属于法定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条并未区分依法必须招标和非必须招标的招标投标活动,因此,凡是在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招标投标活动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本案中,中海达公司在中标后未经业主方同意将三标段80%的工程分包给了爵特公司,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因此中海达公司与爵特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双方就没有解除的事实基础,但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约定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约定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虽然无效,但爵特公司分包了三标段80%的工程业务,其完成的工程量已经融入三标段的整体产值,服务费可参照《技术服务合同》进行折价补偿。关于中海达公司要求爵特公司退还多支付的服务费问题。中海达公司诉称多支付了爵特公司服务费,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对此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支付违约金的问题。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对双方没有约束力,对中海达公司要求爵特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虽然简阳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中海达公司发出了一份《关于扣除违约金的通知》,但至今并未扣中海达公司的违约金,中海达公司主张的事实未发生,对此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爵特公司反诉要求中海达公司支付服务费的问题。本案中,爵特公司退出案涉项目时,与中海达公司未进行任何移交手续,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中海达公司至今还欠服务费未付,对爵特公司反诉要求中海达公司支付服务费837,424.2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浙江中海达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50,528元,保全费5,000元,由浙江中海达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2,174元,由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税旭东

审 判 员  曾富云

人民陪审员  李华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