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春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春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民初775号之一 原告:龙岩市刚泰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赤水村西外环中路13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2YM4JN1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现羁押于福建省龙岩监狱。 被告:***,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被告:福建春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光泽县华桥乡华桥中心村商住楼A幢1层5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MA2Y3NJNX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同***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同***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龙岩市刚泰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春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龙岩市刚泰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龙岩市刚泰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目前***不认可租赁费用且其被关押在监狱,无法顺利完成鉴定,待其出狱后再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岩市刚泰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龙岩市刚泰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聪 聪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代)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