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702民初2994号
原告:**均,男,199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名仕(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娟娟,福建名仕(南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平市延平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路39号财政局综合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舜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舜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国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东山路X号佳祥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娟,******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福建省兴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日溪乡综合大楼3#三层31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均与被告南平市延平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平国投公司)、福建国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运建设公司)、第三人福建省兴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创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裁定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21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均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娟娟,被告延平国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国运建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娟,第三人兴创建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延平国投公司、国运建设公司支付**均工程款19556211.5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诉讼过程中,**均变更诉讼请求为:延平国投公司、国运建设公司支付**均工程款13670577.35元。事实和理由:2011年,案外人福建坤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隆房地产公司)原先开发建设位于南平市延平区××路××号××商品房项目。2013年1月,XX限价商品房项目工程1#-4#楼地下室混凝土浇筑完成后,坤隆房地产公司因资金断裂,导致项目停工。2015年9月,南平市延平区政府成立“南纸限价房续建协调组”,项目建设重新启动。坤隆房地产公司解除了原工程施工合同,对外重新发包。2016年4月25日,**均以兴创建设公司名义与坤隆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约定:1.工程内容:XX限价商品房1#、2#、3#、4#楼上部土建、水电安装(含弱电)、装修等工程及地下室部分水电安装(含弱电)、装饰工程;2.工程承包范围:按照发包方确认的XX限价商品房工程施工图与工程量清单内容;3.合同工期2016年4月28日至2019年1月20日;4.签约合同价为104320495元。2016年8月15日,**均与兴创建设公司补签《XX限价商品房上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均以兴创建设公司名义承包XX限价商品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均组成施工班组,以兴创建设公司名义进行施工。在项目工程施工期间,坤隆房地产公司因债权债务处理,项目建设单位变更为延平国投公司,延平国投公司委托国运建设公司代建。2018年10月,**均以兴创建设公司与坤隆房地产公司、延平国投公司、国运建设公司签订《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书》,约定坤隆房地产公司所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由延平国投公司享有、承担,本协议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前,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未结清的权利义务,由延平国投公司、国运建设公司遵守履行。项目建设单位变更后,**均继续施工,因**均以兴创建设公司名义继续施工存在履约问题,各方经过协商,**均同意退场结算,并确定已完工及尚未施工部分的界面进行划分。之后,各方委托审计机构审计已完工的工程量价款。经审计机构审计确定**均施工完成的工程量所对应的工程价款为95435699元。截止目前,**均收到工程进度款计垫付款累计77902050.68元。扣减已支付的工程款,**均享有未结清的工程价款17533648.30元,预留保证金2863070.97元,实际应支付14670577.35元。**均认为,虽然《建设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工程质量合格,**均事实上履行了施工义务,有权向延平国投公司、国运建设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均特提起诉讼。
延平国投公司辩称,一、在XX限价商品房项目建设过程中,延平国投公司是项目的使用单位,国运建设公司是项目的代建单位,本项目采用“代建制”的管理模式进行项目建设实施。二、XX限价商品房项目已支付工程款数额为77902050.68元。延平国投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向兴创建设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合计1362万元,并根据兴创建设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2月5日向兴创建设公司XX限价商品房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工程进度款6102676.5元,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并于2021年7月8日支付了1140160元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2016年至2019年期间,延平区政府南纸限价房协调组共向兴创建设公司支付了工程款56156811元。以上合计金额为77019647.5元(1362万元+6102676.5元+56156811元+1140160元)。在XX限价商品房项目建设过程中,延平国投公司、国运建设公司、延平区政府南纸限价房协调组为兴创建设公司垫付了相关费用合计882403.18元,应计入已支付工程款:1.2016年7月7日,延平区政府南纸限价房协调组为兴创建设公司代垫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80万元至南平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公司专户,该笔费用最终系退还给兴创建设公司;2.延平国投公司、国运建设公司为兴创建设公司垫付了XX限价商品房施工水电费用合计47403.18元;3.延平国投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为兴创建设公司代垫了预付农民工专户款5000元至兴创建设公司XX限价商品房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4.国运建设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根据兴创建设公司的申请,为兴创建设公司垫付了南纸限价房旧办公楼拆除费用3万元。因此,已支付工程款数额应为77902050.68元。三、根据《解除、终止协议书》的约定,福建联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审计的工程款95435699元中需预留350万元用于兴创建设公司继续完成约定施工界面中未完成的工程量及在五方验收过程中的整改项目,同时约定了预留工程款3%的质保金。该350万元及质保金不应向**均支付。2021年6月4日,国运建设公司、延平国投公司、兴创建设公司、延平区政府南纸限价房协调组签订了《解除、终止协议书》,对XX限价商品房施工界面进行划分,明确福建联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审计报告将部分未完工工程量作为兴创建设公司已完工工程量计算至95435699元工程款中,并约定预留300万元用于兴创建设公司继续完成约定施工界面中未完成的工程量,预留50万元用于兴创建设公司在五方验收过程中应完成的整改项目,合计350万元。还约定了预留工程款3%质保金2863070.97元。《解除、终止协议书》签订后,兴创建设公司尚未完成约定施工界面中未完成的工程量,未完成在五方验收过程中应完成的整改项目,该350万元不应向**均支付,因质保期未满,质保金也不应向**均支付。四、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部分的工程款应交纳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应由兴创建设公司承担,该税款应从工程款中予以扣减。国运建设公司、兴创建设公司、延平区政府南纸限价房协调组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第八条约定了“承包人(兴创建设公司)应提供同当月进度结算等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国运建设公司)支付每笔工程进度款前承包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正式增值税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兴创建设公司应向国运建设公司或延平国投公司提供已付工程款的增值税发票,可见,工程税款由承包人承担,经福建联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审计案涉工程工程款为95435699元,已支付工程款数额为77902050.68元,兴创建设公司仅提供了票面金额合计16640160元的增值税发票,尚有78795539元工程款(95435699元-16640160元)未开具增值税发票,该部分工程款应交纳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应由兴创建设公司承担,该税款应从工程款中予以扣减。受延平国投公司委托,中税网天运国信(南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就关于兴创建设公司应开具的78795539元发票涉及的税费,作出了《关于福建省兴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南纸限价房上部工程”涉及的税费事项咨询报告》,认为“南纸限价房上部工程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根据财税〔2016〕47号文的规定: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应交增值税=78795539.00÷1.03×3%=2295015.70元;应交附加税包括城市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合计税率12%,则应交附加税=2295015.70×12%=275401.88元”,因此,兴创建设公司应承担的增值税及附加税合计2570417.58元,该2570417.58元税款应从工程款中予以扣减。综上所述,未付工程款数额为17533648.32元(95435699元-76761890.68元-1140160元),预留《解除、终止协议书》约定的350万元及质保金2863070.97元,扣除兴创建设公司应承担的增值税及附加税2570417.58元后,还需支付的工程款为8600159.77元(18673808.32元-350万元-2570417.58元-1140160元-286307.97元)。
国运建设公司辩称,一、案涉工程是由延平国投公司作为项目开发主体,国运建设公司代建,付款主体最终为延平国投公司。XX限价商品房项目原先由坤隆房地产公司发包给兴创建设公司承建。2018年11月29日,延平国投公司通过以物抵债的司法程序取得了XX限价商品房资产(2991.92万元),为保证XX限价商品房项目相关证照、许可的顺利办理,经会议决定由延平国投公司作为项目开发主体,国运建设公司代建(代业主),延平国投公司负责配合**。XX限价商品房项目开发建设的续建工作由延平国投公司全权委托国运建设公司代建(详见中共南平市延平区委专题会议纪要[2018]49号文《关于研究南纸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后续建设有关事宜的纪要(三)》)。二、对于**均的身份问题。在**均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二《XX限价商品房上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来主张**均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延平国投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十三《解除、终止协议书》附件中亦提及该份承包合同,故对**均以兴创建设公司名义与坤隆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该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暂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由兴创建设公司和**均予以进一步说明和证实,最终由法院依法裁判。三、关于已付工程价款的金额问题。**均或兴创建设公司先后收到案涉工程的工程款77902050.68元,其中延平国投公司在证据3-12中已经证实已经支付的工程款为76761890.68元,另外于2021年6-7月期间审批通过直接支付给案涉工程农民工工资1140160元,合计已支付款项为,应该从总价款中予以扣减。四、关于未开具票据问题。根据中税网天运国信(南平)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尚未开具的票据金额78795539元对应的税额为2570417.58元。根据《XX限价商品房上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票据的相关税费由**均承担。故为保证完税义务的履行,国运建设公司恳请将该税额予以暂扣,待**均提交相应税票后即予以支付该部分款项。五、关于暂扣款项350万元的问题。在案的《解除、终止协议书》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各方均有约束力。该协议第四条第(一)款第1项、第2项约定预留300万元和50万元,国运建设公司认为应当予以预留350万元款项。但鉴于该份合同是2021年6月4日签订的,彼时尚未支付1140160元农民工工资,故认为现在预留的款项应当扣减1140160元,即为2359840元。六、关于案涉工程质保金问题。目前**均已完成工程经审计机构审计为95435699元,根据《建设合同施工合同》第12.4.1条约定应当余下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后再行支付,故应当预留2863070.97元。综上所述,根据现在的付款情况、各方约定及合同约定,现在仅需支付给实际施工人的工程价款为9740319.97元。其他款项待条件成就后再行支付。
兴创建设公司述称,对**均的诉讼请求无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双方当事人对于对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双方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4月25日,**均挂靠兴创建设公司与坤隆房地产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坤隆房地产公司将XX限价商品房项目发包给兴创建设公司承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为合同协议书。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XX限价商品房项目。2.工程地点:南平市XX路X号。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闽发改备[2011]H00044号。4.资金来源:自筹。5.工程内容:XX限价商品房1#、2#、3#、4#楼上部土建、水电安装(含弱电)、装修等工程及地下室部分水电安装(含弱电)、装饰工程。6.工程承包范围:按发包方确认的XX限价商品房1#、2#、3#、4#楼上部及地下室工程施工图(经图审)与工程量清单内容。7.已完工程节点:由于本项目的全部桩基工程、1#、2#楼地上一层顶板面以下混凝土结构工程、3#楼地上二层顶板面以下混凝土结构工程、4#楼地上一层顶板面以下混凝土结构工程已由前期其他施工单位施工完成,且已组织完成五方验收。现不纳入本合同施工范围。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6年4月28日。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1月2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100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104320495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2171466元,甲供材料金额840万元。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16年4月25日签订。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本工程实行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1)支付方式:承包人在每月25日前根据施工进度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审核确认,发包人按经审定完成造价的90%给予支付,工程完工后15日内付至已完成造价的9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竣工结算造价双方确认后,付至结算总价的97%,余下的3%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2年后14天支付。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为合同结算价款的3%,在办完竣工结算后一次性扣留。合同附件3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书》,载明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和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2016年8月15日,兴创建设公司(甲方)与**均(乙方)补签一份《XX限价商品房上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主要约定:一、承包形式。由乙方以甲方名义就XX限价商品房上部工程施工事宜与业主方坤荣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前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甲方兴创建设公司的权利义务由乙方享有或承担,即乙方系以大包干(包工包料)形式承包XX限价商品房上部工程施工,自筹资金投入,自主经营管理,独立核算,盈亏自负。二、管理费及税费。1.乙方不论盈亏,在本工程承包期限内必须向甲方上缴公司管理费0.5%(按工程总结算价,在每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工程税费按税务及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代缴(按建设方支付的工程进度款,甲方在每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原材料增值税发票(按总额70%)及人工费劳务发票(按总额30%)等由乙方负责提供并承担税费。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税费按有关政策执行。2.本协议签订之日必须向甲方缴纳本工程的履约保证金10万元。三至八条还就甲方人员工资、双方责任、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2018年11月29日,延平国投公司通过“以物抵债”程序取得了南纸限价房资产(2991.92万元)。2018年12月16日,中共南平市延平区委作出[2018]49号《关于研究南纸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后续建设有关事宜的纪要(三)》。会议明确,延平国投公司作为南纸限价房项目开发主体,全权委托国运建设公司代建(代业主),延平国投公司负责配合**。双方签订委托代建协议,按照相关规定鉴于南纸限价房工程即将完工,为确保早日竣工,并平稳过渡、交付使用,原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材料设备供货等单位,已经与原开发商坤荣房地产公司履行建设责任,国运建设公司可以选择继续将其作为参建主体。由延平国投公司委托延平区财审中心对南纸限价房工程开展全过程审计……工程最终结算以延平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为准,审计工作产生的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嗣后,坤隆房地产公司(协议甲方)、兴创建设公司(协议乙方)、延平国投公司(协议丙方)和代建单位国运建设公司于2018年签订《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于2016年4月25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经上网备案,约定甲方将“XX限价商品房上部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根据2018年10月9日《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延执行字2578号之二的规定,现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将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甲方的权利义务转由丙方享有和承担事宜,订立如下协议:一、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在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全部转归丙方享有,义务全部转由丙方承担。二、甲方与丙方关于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内部条件,依据2018年10月9日《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延执行字2578号之二的规定,与乙方无关。如出现疑义和纠纷,由延平区南纸限价房续建协调小组按相关规定的要求,负责审核确认。在本协议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前,依照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甲、乙方之间若有未结清之权利义务的,由乙丙及代建单位和延平区南纸限价房续建协调小组各方遵守并履行。三、工程最终结算以南平市延平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为准。四、未尽事宜可进行补充。
2019年,国运建设公司(发包人、甲方)与兴创建设公司(承包人、乙方)在见证人延平区政府南纸限价房协调组的见证下,就南纸限价房工程施工承包达成补充协议,具体内容如下:一、XX限价商品房1#、2#、3#、4#楼主体工程[含土建、水电安装(含弱电)、装修、消防等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结算办法)。1.乙方反对甲方原先提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初稿),坚持继续执行原先与坤隆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鉴于甲方接手该主体工程时,主体施工基本结束[2016年9月17日,主体工程的预算造价经过福建联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审核,审核造价(甲类劳保)为104320495元(不含室外附属工程)]。双方同意在联审公司审定的造价基础上进行总价包干(不含室外附属工程)。采用固定总价风险包干范围:①施工图范围内包干;②人、材、机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价格变化(其中钢筋除外);③原有工程工期延误,不增加费用;④套用定额、取费标准不变;⑤技术措施费;⑥有经验的承包商应该可以预料的风险;⑦施工图虽未明确表示但按国家规范必须实施的内容。固定总价可调范围:①施工中设计变更、现场签证;②仅调整钢筋的价差,不调整水泥、商品混凝土的价差;③施工图有设计、实际施工工程中未实施,由用户(或建设单位)自理的内容……二至七,略。八、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已施工完成部分的工程造价按85%支付工程进度款。2.尚未施工部分工程进度款按每月完成工程量的85%支付,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按照《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的格式及内容要求,上报当月完成工程量的进度款支付申请表(资料齐全)。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7天内完成核查,提供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提供同当月进度结算等金额的增值税发票。监理人有权扣回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完成工程量的88%。余下工程款,经延平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审计结束后,付至审定价的97%,剩余3%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金不计利息。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的28天内清算。3.发包人支付每笔工程进度款前承包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正式增值税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为本合同的履行地设立专户,实行专款专用,所有工程款结算以及与工程有关的支出均通过该账户进行。九至十一,略。
2019年10月25日,兴创建设公司向国运建设公司发《工作联系函》,要求国运建设公司先行垫付旧办公楼拆除费用3万元。国运建设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将拆除费用3万元付至***源房屋征收拆除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11月6日,延平区政府南纸限价房协调组作出[2019]4号作出《关于研究南纸限价房续建问题的纪要(四)》,纪要第三条加快项目进度载明:“……3.***光造纸集团有限公司牵头,施工单位兴创建设公司配合加快原营林楼拆除工作。兴创建设公司应于2019年10月30日之前做好营林楼内办公室搬迁工作,其3万元租赁费用由代建单位国运建设公司暂行垫付给南平市星源房屋征收拆除工程有限公司,在2019年12月底之前从兴创建设公司工程进度款中返还国运建设公司。拆除公司在兴创建设公司办公司搬迁后20日内拆除完毕,拆除后的渣土由兴创建设公司负责清运,清运费用列入今后室外附属工程费用。”2020年11月25日,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作出[2020]81号《关于南纸限价房项目推进工作的纪要》,会议原则同意国运建设公司和延平国投公司与原施工单位(兴创建设公司)协商解除合同,对已完工及尚未施工部分的界面进行划分;分割前后阶段的施工量,将已实施部分与兴创建设公司彻底结算审计清楚,对剩余工程重新对外招投标。
2021年5月29日,福建联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对XX限价商品房作出《工程结算审核征询表》,送审金额102856224元,审减金额7420525元,审后造价95435699元。国运建设公司在委托人处签章,延平国投公司在建设单位意见处签章,兴创建设公司在施工单位处签证。2021年6月4日,国运建设公司(协议甲方、代建单位)、兴创建设公司(协议乙方、施工单位)、延平国投公司(协议丙方、建设单位)和延平区政府南纸限价房协调组(协议**、见证方)签订《解除、终止协议书》。协议载明:“鉴于:1.2018年12月27日,坤隆房地产公司、兴创建设公司、延平国投公司、国运建设公司签订‘XX限价商品房项目’《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书》;2.2019年4月24日,国运建设公司、兴创建设公司、延平区政府南纸限价房协调组共同签订‘XX限价商品房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3.包括前述合同、补充协议等各方针对本工程签订的所有合法有效的合同、补充协议书等,以下统称为‘原合同’。现各方经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就解除、终止前述合同、补充协议等原合同、办理工程款项结算等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以供各方共同恪守。一、各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解除、终止原合同。二、为方便办理中间结算,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工程量界面分割约定(详见附件1),乙方按照图纸以分项工程为单位完成尚未施工的工程量(详见附件2)。三、乙方对约定的施工界面编制工程结算,甲方委***联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乙方编制的工程结算进行审计,各方同意以福建联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量、工程造价作为办理工程项目的结算依据。四、审计机构作出的审计结果经双方确认无误之后,按如下节点支付未付剩余工程价款:(一)双方签订协议后,甲方应按照审计后工程结算款的97%支付给乙方(除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外),其中:1.界面划分中属于乙方施工部分但未完成部分预计产生工程款约为150万元,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在应付款中预留300万元:用于乙方完成约定施工界面中未完成的工程量。甲方按照乙方的施工进度,一是根据乙方申请按实支付乙方农民工工资;二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支付剩余预留款。乙方应按以下节点完成(除因施工工艺愿意需与新施工单位配合完成的部分):在甲方将界面划分不属于乙方施工部分对外招标结束、发出中标通知书3日内完成。(1)乙方应在时间节点内完成约定施工界面中未完成的工程量,如在节点时间内未完成约定任务(除因施工工艺原因需与新施工单位配合完成的部分),在甲方以短信的方式通知乙方委托人**均、**24小时后,甲方有权将未完成工程量委托给他人完成,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从预留款中支付;(2)因施工工艺原因需与新施工单位配合完成的部分: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3日内即应组织人员、材料、设备等配合完成。乙方未依约执行时,在甲方以短信的方式通知乙方委托人**均、**24小时后,甲方有权委托他人完成,费用从预留款中支付;2.在应付款中预留50万元:用于乙方在五方验收过程中应完成的整改项目。在通过五方验收(中间验收)后,根据乙方申请甲方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如乙方未完成整改项目,由甲方安排新的施工单位进场完成,整改款在预留款中支付,不足部分从质保金或其他应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支付。(二)质保金约定:剩余3%工程结算款作为项目质保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从通过五方验收(中间验收)合格、乙方将合同规定的施工项目完整内页完整内页资料规范整档移交给甲方后开始计算,质量缺陷责任期为2年。1.如乙方不配合中间五方验收(含未将工程技术资料提供给甲方),导致影响项目综合验收,甲方为了确保项目验收,有权要求乙方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度建设项目的结构性安全进行鉴定。如乙方不予配合,甲方有权自行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建设项目的结构性安全进行鉴定,产生的费用从应付款中支付。2.工程质量保证金,甲方应负担保支付的责任。3.如因其他原因导致二次损坏的,不属于乙方保修责任。五、解除合同签订后,甲方重新安排施工单位进行本项目继续施工,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施工现场干扰,否则,造成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六、解除合同后不免除乙方对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责任和保修责任,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约》有关规定承担保修责任。七、乙方收到甲方支付剩余工程价款之后,应及时向实际施工人、施工班组、材料供应商等结清未结工程价款,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上述单位、个人的工程价款。八、本协议签署时,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与承包人**均签订的《XX限价商品房上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协议已明确表述了,由**均代其履行与建设方的施工合同。为确保项目的平稳过渡和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事件,本协议需**均和**签字确认。九、特别约定:略。”附件1为《XX限价商品房施工界面划分》,明确兴创建设公司已完成及继续完成施工界面,划分出未施工部分。附件2为兴创建设公司向延平国投公司、国运建设公司、延平区政府南纸限价房协调组出具《承诺函》,承诺其根据XX限价商品房项目工程量界面分割约定,按图施工尚未完成工程量,工程量已计入工程结算内。在建设单位延平国投公司、代建单位国运建设公司、监理单位福建大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兴创建设公司共同确认,四方汇总《兴创建设公司继续施工剩余工程量现场完成情况记录》,载明2#楼铝合金窗未完成、外墙面涂料(包括﹣1层外墙面仿石涂料)、首层门窗(1#楼LC0906、LC1517,2#楼首层门窗,3#楼LC1517、LC3006、GLC2427、LC1215,4#楼门窗)未完成、4#楼办公层门(二-四层)未完成、1#-4#楼防火门闭门器未完成、户内控制箱机芯未安装、阳台接地未处理、3#楼电表箱到强电井桥架未连接、雨水管、污水管未接到室外雨、污井未完成、楼层通风口百叶窗安装未完成、地下室未完成砌体。2#楼外墙涂料、楼梯间、公共走廊涂料等均完成部分。现场完成情况综合结论为:现场已完工程需整改的:1.1楼外墙污染未清理整改。2.户内卫生间墙电线管道外露。3.户内墙面裂缝、墙面渗水。4.卫生清理不到位,排水管保护膜未撕除。5.1号化粪池上浮,位置不对。《解除、终止协议书》签订后,**均对涉案工程继续进行了施工,并完成了大部分的施工任务。2021年6月15日,XX限价商品房工程1#至4#楼中间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延平国投、监理单位福建大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兴创建设公司、设计单位湖南建工集团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勘察单位***土工程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前述4幢楼进行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安全和主要使用工程核查及抽查结果、观感质量验收以及综合验收结论进行评定,结论均为同意验收。
截止至2021年7月8日,延平国投公司、国运建设公司向**均支付工程款计20862836.50元,延平区政府南纸限价房协调组向**均支付工程款计56156811元。延平区政府南纸限价房协调组为兴创建设公司代垫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80万元,延平国投公司、国运建设公司为兴创建设公司垫付涉案工程水电费用47403.18元,延平国投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为兴创建设公司代垫了预付农民工专户款5000元,国运建设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为兴创建设公司垫付拆旧旧办公楼费用3万元。以上工程款合计77902050.68元。双方于2021年8月10日协商一致确认预留100万元用于兴创建设公司完成约定施工界面中未完成的工程量。
本院认为,**均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其与兴创建设公司签订的《XX限价商品房上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及其以兴创建设公司名义与发包方坤隆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延平国投公司、国运建设公司签订的《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等合同,均系无效合同。根据在案证据,坤隆房地产公司、延平国投公司、国运建设公司对于**均挂靠兴创建设公司承包涉案工程的事实均已明知,因此,**均系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对人即承包人。根据兴创建设公司与国运建设公司、延平国投公司签订的《解除、终止协议书》以及福建联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征询表》,**均已完成的涉案工程的工程造价为95435699元。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尚欠工程款数额;二、工程价款的付款主体。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查明事实,截止至2021年7月8日,延平国投公司、国运建设公司、延平区政府南纸限价房协调组通过直接付款,代垫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水电费用、农民工专户款、拆旧旧办公楼费用等方式,已支付工程价款77902050.68元。各方当事人均同意在未付工程价款中预留100万元用于完成约定施工界面中未完成的工程量以及预留质保金2863070.97元(95435699元×3%),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延平国投公司提出应当预留50万元用于五方验收过程中应完成的整改项目的抗辩意见。经查,**均已完成该整改项目,并于2021年6月15日经过五方中间验收合格,故本院对于延平国投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延平国投公司、国运建设公司提出对于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部分的工程款所应交纳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应从工程价款中予以扣减或扣留的抗辩意见。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第八条约定,承包人负有向发包人开具工程款的增值税发票的合同义务。但是该项义务并不是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该项义务与发包人的支付工程款的主要合同义务之间不构成对待给付关系。发包人以承包人未履行该项义务为由拒付工程款,缺乏法律依据,故本院对于延平国投公司、国运建设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本案尚欠工程价款为13670577.35元(工程总价款95435699元-已支付工程款77902050.68元-预留100万元-质量保证金2863070.97元)。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根据《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书》约定,坤隆房地产公司将其与兴创建设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全部转归延平国投公司享有,义务全部转由延平国投公司负担。据此,延平国投公司是本案工程价款的最终付款主体。又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和《解除、终止协议书》的约定,国运建设公司作为代建单位和发包人,亦负有直接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均主张延平国投公司、国运建设公司共同支付尚欠工程价款13670577.35元,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南平市延平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福建国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均支付工程价款13670577.3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823.46元,由南平市延平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福建国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赵 云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欢
一、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支行
账号:9050××××4965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