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20民初5326号
原告:上海洲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斌,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南平市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官大强。
被告:福建国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洲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南平市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福建国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洲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洲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8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91元,由原告上海洲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经审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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